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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一湖两河”水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2017-09-12
联合巡查包括:太湖局水政监察总队和两省一市水政监察总队联合巡查;太湖局直属水政监察支队和地方水政监察支队联合巡查。
(一)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批要求,在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 (二)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批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等;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擅自围垦河道,围湖造地、圈圩养殖等; (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 (六)在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七)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取水口、排污口及违法排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水政监察支队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联合巡查,由太湖局水政监察总队组织,具体由太湖局直属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实施。太湖局直属苏州管理局水政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太湖局苏州支队)与有关地方水政监察支队对太浦河、望虞河及太湖苏州区域开展联合巡查;太湖局直属水文水资源监测局水政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太湖局无锡支队)与有关地方水政监察支队对太湖无锡、常州和湖州区域开展联合巡查。各有关水政监察大队参加。
根据管理权限,对违法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微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当场处理,并于5日内将处理决定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备案;其他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立案查处。 对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事件,应填写《太湖流域“一湖两河”重大或有特殊影响水事违法案件报告表》(见附件二),并连同现场照片、录像和其他有关资料于3日内分别上报各自水政监察总队。
各水政监察总队不定期编发情况通报。
联合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且管理权限属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太湖局及太湖局水政监察总队实行个案督办。
附件:一、太湖流域“一湖两河”水行政执法联合巡查登记表 二、太湖流域“一湖两河”重大或有特殊影响水事违法案件报告表 附件一: 太湖流域“一湖两河”水行政执法联合巡查登记表 编号:
注:1、本表由参加联合巡查的水政监察队伍共同填写后分别保存; 2、本表可加附页。 附件二: 太湖流域“一湖两河” 重大或有特殊影响水事违法案件报告表 报告单位: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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