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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一湖两河”水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2017-09-12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太湖和太浦河、望虞河(以下简称“一湖两河”)的管理和保护,发挥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局)和江苏、浙江、上海(以下简称两省一市)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合力优势,及时发现、制止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制定本制度。
  • 本制度所称“一湖两河”水行政执法联合巡查,是指太湖局水政监察队伍和两省一市水政监察(包括水务执法,下同)总队及“一湖两河”沿线水政监察队伍在“一湖两河”管理范围内联合开展的水行政执法巡查。

   联合巡查包括:太湖局水政监察总队和两省一市水政监察总队联合巡查;太湖局直属水政监察支队和地方水政监察支队联合巡查。

  • 联合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批要求,在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

(二)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批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等;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擅自围垦河道,围湖造地、圈圩养殖等;

(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

(六)在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七)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取水口、排污口及违法排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太湖局水政监察总队每年与两省一市水政监察总队开展一次联合巡查,并根据需要对流域省际边界水事矛盾敏感地区开展不定期联合巡查。

水政监察支队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联合巡查,由太湖局水政监察总队组织,具体由太湖局直属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实施。太湖局直属苏州管理局水政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太湖局苏州支队)与有关地方水政监察支队对太浦河、望虞河及太湖苏州区域开展联合巡查;太湖局直属水文水资源监测局水政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太湖局无锡支队)与有关地方水政监察支队对太湖无锡、常州和湖州区域开展联合巡查。各有关水政监察大队参加。

  • 联合巡查应事先协商制定联合巡查方案,确定巡查重点、方式、时间、路线和巡查人员等。
  • 参加联合巡查人员应按照水行政执法的要求,严格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
  • 联合巡查时,应做好巡查记录,填写《太湖流域“一湖两河”水行政执法联合巡查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分别存档。
  • 联合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根据管理权限,对违法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微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当场处理,并于5日内将处理决定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备案;其他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立案查处。

对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事件,应填写《太湖流域“一湖两河”重大或有特殊影响水事违法案件报告表》(见附件二),并连同现场照片、录像和其他有关资料于3日内分别上报各自水政监察总队。

  • 水政监察支队联合巡查结束后于10日内分别写出巡查报告并上报各自的水政监察总队。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或建议等。

    各水政监察总队不定期编发情况通报。

  • 太湖局和两省一市水政监察队伍在依法查处“一湖两河”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时,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联合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且管理权限属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太湖局及太湖局水政监察总队实行个案督办。

  •   太湖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合巡查联席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年度工作,并适时表彰先进。
  •   太湖局水政监察总队会同两省一市水政监察总队不定期举办水政监察人员培训班,召开水行政执法工作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和水平。
  •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太湖流域“一湖两河”水行政执法联合巡查登记表

      二、太湖流域“一湖两河”重大或有特殊影响水事违法案件报告表


 

附件一:

太湖流域“一湖两河”水行政执法联合巡查登记表

编号:

 

巡查单位

巡查人员

 

 

 

 

 

 

 

 

巡查时间

 

巡查地点、线路及内容

 

 

 

发现问题

 

处理意见

或建议

 

巡查负责人签字

 

     
 

注:1、本表由参加联合巡查的水政监察队伍共同填写后分别保存;

2、本表可加附页。

附件二:

太湖流域“一湖两河”

重大或有特殊影响水事违法案件报告表

报告单位:                                     编号:

 

案件发现时间

          年           月         日

案件发生地点

    

 

案件基本情况

 

采取措施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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