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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2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政执法监督,规范水政监察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水政法〔2015〕299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太湖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认真落实《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岗位职责及执法责任》、《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和太浦河、望虞河水事巡查报告制度》和《太湖流域“一湖两河”水行政执法联合巡查制度》,依法做好巡查、报告和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认真完成局及水政监察总队交办、督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水政监察工作实行两级考核制度。水政监察总队负责考核各水政监察支队,各水政监察支队负责考核所属水政监察大队及水政监察人员。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实行百分制,根据《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进行量化打分。

  第四条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由水政监察总队于每年12月15日前组织开展,采取自下而上的总结、自查自评、抽查审核等方式进行。水政监察总队和水政监察支队分别成立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开展考核工作。

  水政监察总队考核小组可邀请局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五条  水政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按照《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本支队年度执法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自评打分。

  水政监察人员按照《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对年度执法工作完成情况逐项自评打分;各水政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组织考核小组在水政监察人员自评打分的基础上,结合其全年执法工作表现进行打分和评价,经征求所在单位领导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报水政监察总队核备。

  第六条  水政监察总队考核小组听取支队年度水政监察工作的汇报,抽查执法案卷、巡查台账等相关材料,审核自评分数,在此基础上进行打分,经征求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次。

  考核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秀;

  考核分值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考核分值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考核分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政监察支队及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加分:

  (一)工作机制、制度有创新,推动执法工作上台阶的;

  (二)执法力度和办案质量较上一年度有明显加强或提高的;

  (三)严格执法,及时发现、查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的;

  (四)在水事巡查报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受到太湖局表彰或奖励的。

  (五)积极参与执法、宣传等竞赛活动,所投稿件、作品被主流媒体、网站或报刊杂志采纳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政监察支队给予书面警示,连续受到两次及以上书面警示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不能按规定或要求报送日常巡查、专项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的;

  (二)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三)根据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要求,该立案未立案或对局交办的水事违法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对局立案查处或督办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未按要求及时开展现场检查或配合查处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政监察支队及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因办案过错责任发生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存在《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和太浦河、望虞河水事巡查报告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受到太湖局通报批评的;

  (三)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廉政纪律或工作失误,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考核中被考核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考核为优秀的水政监察支队及个人应予表扬、奖励。

  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水政监察支队,建议撤换支队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水政监察人员,建议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由水政监察总队抄送太湖局人事处备案,作为其所在单位在太湖局以及在本单位年度考核和评比的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水政监察支队,其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太湖局年度先进单位;考核不合格的水政监察人员,不得评为太湖局年度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各水政监察大队的考核由所在水政监察支队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水政监察总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