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关于吴江盛泽2×100MW级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取水口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7-13 12:02

行政许可项目编号:160092020001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吴江盛泽2×100MW级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取水口工程建设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许可。本机关对该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区域用热需求,促进燃煤小热电整合关停,提高能源利用率,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同意建设吴江盛泽2×100MW级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并已取得江苏省水利厅准予该项目取水的许可决定。该项目需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澜溪塘西岸建设取水口工程。

二、基本同意该取水口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取水口位于吴江区盛泽镇庄平村燃机热电联产厂区东侧、澜溪塘西岸,建设方案为:在现状澜溪塘护岸处建口宽7.24m、底高程为0.0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的开敞式喇叭状引水口,凹入堤后约2.65m,喇叭口及两侧以排桩方式建挡墙与原澜溪塘护岸相接,排桩挡墙采用直径0.8m,桩中心间距0.85m,桩顶设冠梁,冠梁顶宽1m,顶标高6.0m,桩底标高-20.1m,对排桩挡墙内外侧土体均采用高压旋喷桩进行加固。喇叭口后部设拦污栅一道,顺接净宽1.5m、边壁厚度0.4m、顶高程3.0m、底高程-0.3m(齿墙高程-1.3m)、长70m的矩形引水涵洞,连接进水闸泵房。对取水口外侧宽3.5~4.0m区域进行河道清淤疏浚至-0.2m,以厚度0.2m膜袋混凝土护底,按1:4的坡降与河道自然衔接。

三、鉴于该工程需与京杭运河苏州段堤防加固工程和京杭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工程相衔接,且为穿堤建筑物,为保证堤防安全和通道贯通,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报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应进一步完善取水口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围堰形式和工期安排,对河道内引水通道两侧河床采取防冲刷保护措施,管道沿线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河道占用范围水土保持工作,取水口工程建设不得在汛期施工。加强施工期管理,做好取水口周边河势演变监测和堤防的渗漏、位移和沉降等的监测,发现问题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围堰等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施工产生的弃土、泥浆和建筑垃圾不得弃置于河道管理范围内。

四、项目运行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取水口处河势演变监测和堤防的安全监测,确保该处堤防安全;取水口工程的运行管理须满足澜溪塘防洪、供水、水环境的总体要求,汛期服从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

五、本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日常监管,我局苏州管理局履行督查职责。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方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交工验收时,应通知我局和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及时将有关竣工图纸资料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二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取得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项目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特此批复。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吴江盛泽2×100MW级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取水口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简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