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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4-22 16:00

一、行政许可(6项)

1.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全文)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第四条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五条

●《关于明确由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1〕687号)(全文)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三条

●《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全文)

4.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5.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条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二、监管事项(10项)

1.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3.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5.对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6.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7.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全文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全文

8.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9.对水利工程开工的监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10.对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处罚(65项)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2.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4.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5.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6.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7.拒绝接受取水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8.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9.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10.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11.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1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13.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14.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15.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1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

1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18.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19.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

20.在太湖岸线内圈圩,加高、加宽已经建成圈圩的圩堤,或者垫高已经围湖所造土地地面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1.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不符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建设项目,或者不依法兴建等效替代工程、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2.擅自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

24.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

25.破坏、侵占、毁损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

26.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7.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8.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违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或《抗旱条例》规定,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9.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30.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31.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32.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33.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34.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35.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6.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7.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8.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9.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4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4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4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4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44.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45.勘测设计咨询单位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46.监理单位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47.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48.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49.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条

50.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51.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5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53.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54.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55.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56.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57.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58.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十条

5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6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61.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6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条

63.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64.设备供应单位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65.设备供应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四、行政强制(8项)

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事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全文)

2.未经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违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

3.未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违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违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5.在太湖岸线内圈圩,加高、加宽已经建成圈圩的圩堤,或者垫高已经围湖所造土地地面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6.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不符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建设项目,或者不依法兴建等效替代工程、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7.擅自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8.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