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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流域管理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太湖流域管理局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9

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太湖流域管理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太湖流域管理局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第一批)已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单位在贯彻执行《太湖流域管理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太湖流域管理局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第一批)的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太湖流域管理局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第一批)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太湖流域管理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流域水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太湖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湖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事项外,都应予以公开。


第四条太湖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决定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设在太湖局办公室。

太湖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职责。

监察处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五条太湖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

(一)太湖局机构设置、职责、联系方式;

(二)太湖局组织制定的流域水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流域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流域水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五)流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由太湖局组织实施的流域规划;

(六)流域汛情、水情,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处置等情况;

(七)太湖局考试录用公务员、岗位公开选拔录用等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有关情况;

(八)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太湖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太湖局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七条主动公开程序:

(一)《目录》所列事项的主办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拟公开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一般事项由各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批准,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四)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第八条未列入《目录》,根据需要须主动公开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开。


第九条下列事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流域水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其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太湖局门户网站;

(二)太湖局公报、通报;

(三)公告栏、办事指南等;

(四)文件、会议等;

(五)其它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布。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太湖局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征求意见:

(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二)采用不同形式听取、征集流域有关省市、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四条太湖局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监察处、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太湖局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依申请公开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太湖局内部管理有关事项,按有关规定和需要,在太湖局内部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太湖流域管理局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

(第一批)


一、机构与职责

太湖流域管理局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水人教[2002]323号)

太湖局机关处室及主要职责(太管人劳[2002]195号)

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太管人劳[2002]206号)


二、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太湖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方案(计农[1987]987号)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

太湖流域洪水调度方案(国汛[1999]8号)

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9号)

关于对试行引江济太期间望虞河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批复(水函[2004]189号)

关于太湖流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水资源函[2006]402号)

太湖流域管理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太管办发[2001]13号)

太湖流域管理局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太管办发[2004]150号)

太湖流域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太管办发[2005]10号)

太湖流域“一湖两河”水行政执法联合巡查制度(太管水政[2005]239号)

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太管水政[2005]263号)

太湖流域片共建共管水文测站管理办法(太管防汛[2005]278号)

太湖流域片省际边界水事协调工作规约

太湖流域管理局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三、行政许可

太湖流域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规划审查同意

太湖流域片取水许可

太湖流域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

太湖流域片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太湖流域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太湖流域片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太湖流域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太湖流域片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四、行政管理

太湖局系统政务信息

太湖局信访工作信息

太湖局考试录用公务员、岗位公开选拔录用信息

太湖局机构名录

太湖流域水利表彰决定

太湖局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太湖局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

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地区省界水体水资源质量状况通报

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地区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状况通报

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水资源公报

太湖流域汛情、水情简报

引江济太调水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