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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和太浦河、望虞河水事巡查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1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局)水事巡查报告工作,预防和及时发现、处理太湖和太浦河、望虞河(以下简称“一湖两河”)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流域正常水事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及《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太湖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太湖局水政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负责“一湖两河”水事巡查报告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水事巡查报告工作经费、装备的支持与保障。

苏州管理局负责“一湖两河”建设项目、水工程、防汛设施,围湖造地、占用水域滩地、围垦河道、圈圩,在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倾倒垃圾或渣土以及其他妨碍行洪等水事巡查报告工作。

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负责“一湖两河”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取退水口、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和活动,入河(湖)排污口或排污设施、违法排污以及其他各类污染水体、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等影响供水安全活动,在太湖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活动等水事巡查报告工作。

第三条巡查报告分日常巡查报告和专项巡查报告。

苏州管理局、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每月对“一湖两河”全线开展一次日常巡查,并于次月5日前将日常巡查报告报送总队。总队根据日常巡查报告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情况报太湖局分管领导。日常巡查可根据工作安排分段实施,并可与“引江济太”巡查、水资源监测、流域水行政执法联合巡查等结合开展。

日常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范围、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或建议。

第四条苏州管理局、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在巡查结束时应及时填写水事巡查登记表(见附件1),对巡查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巡查中发现非本单位巡查报告职责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填写水事违法行为通报单(见附件2)予以通报,并反映在日常巡查报告中。

第五条苏州管理局、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以及通过地方或其他单位通报、群众举报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依照分工在3日内开展专项巡查并提交专项巡查报告。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在24小时内上报。

专项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体、建设(投资)规模、内容以及项目进展、立项审批情况等,并分析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专项巡查报告应连同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资料等按以下情形报送太湖局有关部门、单位,抄送总队:

(一)对未办理有关水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审查批准的要求实施的水事违法行为,报送行政许可主办部门、单位;

(二)对违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28、29、30条等有关规定,违法排污以及其他污染水体、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影响供水安全或在太湖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活动等水事违法行为,报送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三)对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侵占、破坏水源和防汛抗旱设施的,报送防汛抗旱办公室;

(四)对围湖造地、圈圩等水法规禁止行为及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水事违法行为,报送总队。

第七条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专项巡查报告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审批或管辖权限属地方的水事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督办或通报有关地方处理;

(二)项目审批或管辖权限属太湖局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需要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提出立案查处意见,填写水事违法项目移交单(见附件3)并连同有关资料移交总队或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依法查处。

第八条总队接到专项巡查报告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管辖权限属地方的水事违法行为,及时督办或通报有关地方处理;

(二)管辖权限属太湖局的水事违法行为,由总队依法处理。

第九条总队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专项巡查报告的水事违法行为认真核实,及时开展现场检查,于3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太湖局分管领导;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于24小时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太湖局分管领导。

第十条以太湖局名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应将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等报送总队核备。

以本单位名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应将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等报送总队备案。

第十一条苏州管理局、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应做好水事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工作。对于管辖权限属太湖局或太湖局督办地方处理的水事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每月检查两次,必要时按照总队或有关部门、单位要求驻守检查或加密检查。检查情况应于检查结束后2日内书面报告总队或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情况无变化或变化不大以及驻守检查期间可以通过电话方式报告。

总队或有关部门、单位要求驻守检查或加密检查应出具现场检查通知单(见附件4)。

第十二条苏州管理局、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应建立水事巡查台帐制度,加强对水事巡查登记表、日常巡查报告、专项巡查报告、水事违法行为通报单等的档案管理,分年整理成册,于每年年底前连同巡查总结报送总队;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还应同时报送水文局。

第十三条对在水事巡查报告工作中作出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太湖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履行巡查报告职责,及时依法处理水事违法行为,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或消除隐患、制止重大水事违法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积极开展现场检查,受到总队或有关部门、单位表扬的。

第十四条对在水事巡查报告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太湖局给予有关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一)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二)对巡查报告不作为或者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依法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总队或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检查要求未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

第十五条苏州管理局、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总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水事巡查登记表.doc

附件二:事违法行为通报单.doc

附件三:水事违法项目移交单.doc

附件四:现场检查通知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