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若水,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美好家园。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开创了我国流域性综合立法的先河。它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太湖综合治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凝聚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太湖的热心朋友们的心血和梦想,彰显着水利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流域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进一步依法保护水资源,加快太湖流域治水进程,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详细]

 

出台背景

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流域面积3.69万平方公里,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太湖水面面积2338平方公里。2010年太湖流域以占全国不到0.4%的国土面积,4.3%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10.8%的GDP,人均GDP是全国人均GDP的2.5倍
太湖流域人口密集、经济发达。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太湖...[详细]

出台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管理,国务院先后召开过四次治淮治太会议,对太湖流域管理立法也多次提出要求。早在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的《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 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制订《太湖管理条例》,理顺太湖湖面和岸线管理体制,明确太湖水资源配置、保护和治理原则,规范开发利用行为”。
   自2002年起,水利部组织开展了立法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