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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太湖流域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规划审查同意
项目名称:太湖流域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规划审查同意
受理部门:办公室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单位
审批范围:对在太湖(含湖滩地)、太浦河、望虞河及在太湖流域跨省(直辖市)的河道上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规划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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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太湖流域片取水许可
项目名称:太湖流域片取水许可
受理部门:办公室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文)
申请主体:单位或个人
审批范围:对在太湖流域片以下范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个人实施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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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太湖流域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
项目名称:太湖流域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
受理部门:办公室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文)
4、《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文)
申请主体:单位
审批范围:对太湖流域片河道(包括河湖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及规划保留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取土、景观、河道整治等工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简称“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下列建设项目须经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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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太湖流域片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项目名称:太湖流域片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受理部门:办公室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申请主体:单位或个人
审批范围:在征求相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对太湖流域片内以下四类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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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太湖流域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项目名称:太湖流域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受理部门:办公室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文,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申请主体:单位或个人
审批范围:对在太湖流域片以下范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个人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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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太湖流域片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项目名称:太湖流域片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受理部门:办公室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文)
申请主体:单位或个人
审批范围:
1、占用太湖流域片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
2、上述范围内的重大项目经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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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太湖流域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太湖流域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受理部门:办公室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5项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文)
申请主体:单位
审批范围:对太湖流域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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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太湖流域片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项目名称:太湖流域片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受理部门:办公室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3项
2、《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24号文,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
申请主体:单位
审批范围:在编制各类规划、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开展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等活动中使用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文资料以及下列水文资料的,需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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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
太湖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8项,分别为:
太湖流域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规划审查同意
太湖流域片取水许可
太湖流域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
太湖流域片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太湖流域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太湖流域片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太湖流域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太湖流域片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为太湖局。
二、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太湖局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65425171
电子邮箱:
地址:纪念路480号(200434)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太湖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可以向太湖局监察审计处投诉。
投诉电话:65614867
电子邮箱:
地址:纪念路480号(2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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