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局”)信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结合太湖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太湖局(含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下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依法由太湖局处理的信访事项;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流域内省(市)水利(水务)厅(局)其他需要由太湖局协助办理的信访事项等,适用本办法。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太湖局职责范围的,直接办理。非太湖局职责范围的,向有关单位转送或交办。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向有关上级单位报送。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受理。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及时办理。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建立局党组领导,办公室协调、督办,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格局。 局领导应及时阅批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及时协调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疑难案件。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太湖局信访工作机构设在局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太湖局机关信访日常工作; 二、负责受理向太湖局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协调跨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协调处理到太湖局机关的非正常上访事件; 五、向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太湖局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六、指导太湖局系统信访工作,制定太湖局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局机关各部门(单位)指定信访工作联络人员,负责联络协调本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八条 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做好信访登记工作,把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填入太湖局信访登记表。对群众来信,应签注收信日期。对群众来访问题,做好接谈记录。 第十条 对信访事项,区分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人直接向太湖局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太湖局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太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二、信访人直接向太湖局机关提出信访事项,采取走访形式的,太湖局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接待并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接待,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做好接待工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对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太湖局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予以处理并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责转送、交办,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太湖局的名义书面告知信访人,抄送水利部或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信访事项已经由太湖局有关部门(单位)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太湖局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对属于太湖局职责的信访事项,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按照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办理。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办理每一封群众来信,耐心接待每一起群众来访,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向局信访工作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下列重要信访事项,应及时呈报局领导,按照领导批示办理: 1、事关流域水利工作的重大问题; 2、重要的发明、创造或建议; 3、太湖局各级领导干部的申诉及一般职工的重大申诉事项; 4、非正常上访事件; 5、信访疑难问题; 6、其他需要向局领导呈报的信访事项。 四、凡检举或控告太湖局各级领导干部、职工的来信,直接转送局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做好应急处置及报送工作。 一、报送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的信访事项属重大信访事项: 1、10人以上、且有严重过激行为或滞留24小时以上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体访; 2、10人以上准备和实施进沪(或到局)、进京集体上访; 3、上访人数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苗头性,或带有突发性、异常性,或问题涉及地方、部门多个单位,有跨地区串联迹象的。 4、携带武器、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自杀、制造恶性事件的。 5、其他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事件和动态。 二、应急处置 1、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发现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做好协调处置工作,同时应立即向局信访工作机构和局领导报送信息。 2、接到紧急重大信访事项报告后,局信访工作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报局。 3、局信访工作机构视情况按水利部要求向水利部、上海市建委报送紧急重大信访事项信息。 三、报送要求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及原因; 2、事件当事人的身份、单位及所属地区; 3、事件的影响与危害程度; 4、事件前后的有关情况,到达现场工作情况及处置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跟踪与续报 未处理完结的重大信访事项,报送部门(单位)要跟踪事件处理进展情况,随时续报信息,直到事件处理完毕。 局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及处理进展情况,并视情况向局领导、水利部信访处报送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局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夫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单位应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应认真记载和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太湖流域水利发展或者对改进太湖局工作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贡献的,太湖局应当予以适当鼓励或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信访人无理取闹、妨碍信访秩序的,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太湖流域管理局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办法》(太管办发[200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