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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水务取水许可证核发(注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25 13:54
温州公用事业发展集团泰顺水务有限公司 泰顺城关自来水(梅家山水厂)一期工程 取水许可证核发(注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太许可决〔2025〕27号 温州公用事业发展集团泰顺水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泰顺城关自来水(梅家山水厂)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核发(注销)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及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及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泰顺城关自来水(梅家山水厂)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核发(注销)申请,撤回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项目编号:160052018005),即日注销取水许可证(电子)(编号:A350924S2021-150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孙志,021-25101067。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