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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太湖水厂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28 13:29
太许可决〔2026〕9号 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太湖水厂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太湖水厂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具体意见如下: 一、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类型、取水用途维持不变,取水地点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汤溇村汤溇港入太湖口处西侧2公里距离太湖大堤迎水坡脚向湖内垂直延伸约65米处,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年取水量为7118万立方米。 二、本次换发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自2026年5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 三、你单位应加强取水、制水和供水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确保用水指标符合国家、浙江省用水定额要求。应加强供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你单位应定期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 五、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六、你单位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统一调度,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它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应当服从本机关或者当地有关部门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七、本机关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1.本机关委托浙江省水利厅承担本项目计划用水相关管理工作(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用水。 2.本机关于2025年起,对相关取水单位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请你单位高度重视,规范取用水行为,配合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 八、其它事项 1.本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2.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