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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垟溪水电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06 10:49
泰顺县垟溪水电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太许可决〔2025〕4号 泰顺垟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泰顺县垟溪水电站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和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太管规计〔2017〕143号),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批复如下: 一、垟溪水电站是水利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的《浙闽边界交溪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明确的交溪流域水电开发项目之一。水电站任务以发电为主,兼顾改善水生态环境,工程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开发利用寿泰溪流域水资源,优化浙江电网电源结构,助推地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工程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垟溪水电站工程布局方案、建设规模和标准。垟溪水电站坝址位于浙江省泰顺县和福建省福安市交界的交溪流域东溪支流寿泰溪上、洪岭溪汇入口下游约220米处;发电厂房位于坝址下游3.8公里处、浙江省泰顺县茶坪仔南坡寿泰溪左岸,厂房地面高程187米。枢纽主要建筑物由挡水建筑物(含泄水和放水建筑物)、发电引水建筑物、发电厂和升压站、生态厂房及永久交通工程等组成。水库正常蓄水位255米,总库容2844万立方米,调节库容1356万立方米。电站总装机容量53.8MW(其中引水式电站装机容量2×26MW,坝后生态机组装机容量2×0.9MW)。 本工程为Ⅲ等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4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及发电引水进水口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50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发电引水隧洞(不含进水口)、发电厂房、升压站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20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生态电站厂房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100年一遇洪水标准校核。 三、工程施工期间,项目建设单位需落实度汛措施,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加强水土保持,避免影响水质,严禁将建筑垃圾、废弃物堆弃在水域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对施工区域的河道进行清理、恢复。工程施工期间,由泰顺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日常管理,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履行项目督查职责。工程验收时,应邀请太湖流域管理局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若项目法人单位产生变更,应由变更后的项目法人单位自动承继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并及时向太湖局说明情况。 特此批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徐慧 021-25101059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