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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浙江镜岭水库工程施工期取水许可证核发(新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11 15:12
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 浙江镜岭水库工程施工期取水许可证核发 (新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太许可决〔2026〕23号 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4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浙江镜岭水库工程施工期取水许可证核发(新发)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浙江镜岭水库工程施工期取水许可证核发(新发)。具体意见如下: 一、浙江镜岭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由水库枢纽工程和输水工程两部分组成,工程任务以防洪、供水为主,结合灌溉、发电,为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创造条件。水库枢纽工程位于新昌县镜岭镇曹娥江主源澄潭江干流溪西村上游,输水工程自拦河坝处引水,经新昌县、嵊州市至柯桥区,线路总长约75公里。 本次核定取水事项为:取水地点为浙江绍兴市新昌县溪西村澄潭江右岸等5处,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其他用水(施工用水),年取水量为871.2万立方米。 二、本次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自2026年8月24日至2031年8月23日。 三、你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四、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五、你单位应保障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正常运行。 六、你单位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统一调度,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它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应当服从本机关或者当地有关部门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七、本机关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1.本机关委托浙江省水利厅承担本项目计划用水相关管理工作(指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用水。 2.本机关于2025年起,对相关取水单位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请你单位高度重视,规范取用水行为,配合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 八、其它事项 1.本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2.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孙志,021-25101067。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