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 太防总〔202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湖防总应急抢险技术支撑专家库(以下简称“太湖抢险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太湖抢险专家库专家的作用,结合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湖抢险专家库专家的推荐、选聘及专家库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太湖防总”)办公室(以下简称“太湖防总办”)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太湖抢险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太湖抢险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岁以下,能履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专家职责;
(二)熟悉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情况,长期从事水利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自愿参加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相关技术工作,具备防汛抗旱、抗洪抢险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在防汛应急抢险一线承担抢险或技术指导工作;
(五)从事水利工程查险抢险、抗旱、应急调水等相关工作,或从事应急抢险其他相关工作;
(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经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太湖抢险专家库专家采用专家所在单位(部门)推荐、太湖防总办审查、太湖防总批准聘任方式确定。
(一)单位推荐:专家所在工作单位(部门)向太湖防总办推荐专家;
(二)太湖防总办审查:太湖防总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太湖防总批准;
(三)太湖防总批准聘任:太湖防总批准后,纳入太湖抢险专家库管理,并颁发聘任证书,聘期3年。
第六条太湖抢险专家库专家主要职责是为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相关事项提供技术支持,包括:
(一)参加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应急抢险工作组,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应急抢险技术工作;
(二)参加太湖防总专家组、工作组或代表太湖流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工作组,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处置重大险情、旱情。
第七条 太湖抢险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太湖防总办每年组织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太湖抢险专家库专家聘期到期后,经综合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在聘太湖抢险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太湖防总可与其解聘:
(一)1年之内,2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太湖流域应急抢险技术支撑事务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严重影响的;
(三)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解聘的。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太湖抢险专家库专家享受以下权利:
(一)接受太湖防总聘用,担任太湖抢险专家库专家,为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等应急抢险相关事务提供咨询与指导;
(二)对承办的事务提出独立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可获得符合规定的专家咨询费;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太湖防总办应为专家购买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六)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太湖抢险专家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相关工作,认真及时履行职责,参与承办相关事务;
(二)接受任务后,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并开展相关工作,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对承办的事务提出独立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并对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太湖防总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太湖防总防汛抗旱专家库管理办法》(太防总〔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