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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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7-23 13:45 浏览次数:  来源: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工作管理办法

(2026年5月 太湖办发[2026]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局)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工作,依据《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等,结合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以下简称流域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湖局(太湖防总办公室)的水旱灾害防御值班管理。

第三条   值班工作必须遵守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值班人员包括带班局领导、带班处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三级。带班局领导由太湖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代管局领导及有关局领导担任;带班处领导由太湖局水旱灾害防御处(以下简称防御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由太湖局局领导指派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与带班;值班工作人员由防御处及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其他组成部门处级以下人员共同组成。

第二章    值班人员职责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熟悉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工作业务,掌握值班工作程序,胜任值班工作。

第六条   带班局领导值班职责。

了解掌握流域片水旱灾害防御形势,指导处置或协助处置带班期间的重大汛情和突发事件。

第七条   带班处领导值班职责。

1.负责带班期间的值班管理。

2.了解掌握流域片水旱灾害防御形势和动态,处理值班期间有关事务;及时向带班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和信息,请示重大事项。

3.研究提出调度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决策和会商意见。

第八条   值班工作人员基本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流域片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密切监视有关信息系统及值班设备运行情况。

2.负责会商准备、汇报和记录。

3.负责有关明传电报、调度指令、简报等,并严格按程序送审签发、存档备查。

4.认真做好电话、传真等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遇重大汛情旱情、突发事件、紧急事项等,第一时间报告带班处领导,确保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并密切跟踪了解,做好续报工作。

5.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流域各省市水旱灾害防御部门及相关单位、外出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工作动态;跟踪落实会商意见。

6.带班领导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总体要求

第九条   带班局领导、处领导一般每周轮换一次,带班期间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根据需要第一时间赴值班室处理应急事务。值班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期间,带班处领导每天8:30—20:30驻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太湖局启动应急响应时,带班局领导、带班处领导按照预案规定驻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

第十条   每日安排值班工作人员1名,值班地点为值班室。遇汛情紧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以及汛期实施引江济太期间,可加强值班力量,原则上值班至20:30。

每日上午8:30交接班,交接内容主要包括:前一日值班情况,当前值班关注重点,接班人员需要跟踪办理事项等。交接后及时通过值班系统提交值班报告。

值班期间值班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在值班电话铃响3声之内接听电话,不得漏接。接打电话要礼貌到位,简洁高效。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因出差等原因不能正常值班的,应提前调换并告知防御处;值班工作人员自行调换确有困难的,经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防御处、节保处按分工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须强化值班信息管理,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值班室。注意值班室安全,保持值班室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   对擅离职守、工作失职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防汛抗旱值班

第十四条   4月1日—10月15日安排防汛值班,其中5月1日—9月30日值班时间为8:30—次日8:30,其他时段值班时间一般为8:30—20:30。10月16日—次年3月31日根据流域片水旱灾害形势安排防汛抗旱值班。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值班时间为8:30—次日8:30。

第十五条   值班工作人员需密切关注水情、雨情、气象、工情、水库超汛限水位、山洪灾害预警、流域片干旱影响区域水库蓄水等情况,及时收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实行主汛期工作机制期间,带班处领导可联合水文局(信息中心)有关处级干部24小时驻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

第十七条   启动洪水(强降雨)应急响应期间,第一值班工作人员由防御处同志担任。

第十八条   主汛期、防汛关键期和应急响应期间,随时做好局内滚动会商准备以及与水利部视频会商准备。

每周例行会商及局领导主持会商的汇报,明传电报、简报、调令和汇报材料起草工作原则上由防御处同志负责,遇紧急情况,由带班领导统一安排。

第五章    引江济太值班

第十九条   引江济太值班时间一般为8:30—20:30。

第二十条   值班工作人员需密切关注水情、雨情、气象、工情、藻情、咸情以及流域重要水源地水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引江济太值班一般与防汛抗旱值班分别安排。

第六章 值班保障

第二十二条   防御处、节保处按职责分工开展值班工作培训。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时间以外在太湖局值班室、办公室(含办公区)值班或带班的人员发放值班费。值班费标准参照水利部值班费标准执行,并根据值班或带班时长据实统计发放,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防御处会同节保处按分工进行值班时间统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值班费计算、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水文局(信息中心)组织做好太湖局相关网络和信息化保障工作,落实维护单位及责任人,加强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确保网络、通信和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事业中心组织做好车辆(含装备)运行维护和调配;加强后勤服务管理,做好会议服务和值班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组成部门应积极派员参加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工作,防御处汇总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公示。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派员参加水旱灾害防御值班的情况将作为部门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太湖局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水旱灾害防御值班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防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工作制度》(太湖办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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