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 太湖办发〔2026〕13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和水平,保障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水利抗震救灾调度指挥机制》《太湖局重大水旱灾害调度指挥机制》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湖局针对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片)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暴雨、风暴潮、干旱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或衍生灾害等。
太湖局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单位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锚定“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和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的目标,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2)坚持以防为主,“预”字当先。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住为王,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以下简称“四预”)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水旱灾害风险。
(3)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太湖局各部门(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参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4)坚持协同高效,快速响应。当太湖流域片发生水旱灾害时,太湖局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同、高效开展“四预”、调度、宣传等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太湖局在水利部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太湖流域片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并承担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太湖防总办)工作。
根据太湖局“三定”规定和工作需要,各部门(单位)承担相应的水旱灾害防御职责。在太湖局启动水旱灾害防御一、二级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需要成立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见附件1)。
2.2 工作职责
2.2.1 领导职责
太湖局局长:主持全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处置;当太湖局启动水旱灾害防御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负责主持会商、组织调度。
分管副局长:负责水旱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当太湖局启动水旱灾害防御三级应急响应时,负责主持会商、组织调度;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受局长委托主持会商、组织调度。
其他局领导及技术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安排部署,负责水旱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2.2.2 部门及单位职责
各部门(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参加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1)防御处
根据汛情和旱情发展变化,及时组织应急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和决策、响应启动和终止等建议。
负责对流域骨干工程实施水旱灾害防御调度和其他应急水量调度,指导各省(市)科学调度水工程,对调度运用实施监督。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洪水风险管理、山洪灾害防御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流域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预演工作,并按太湖局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方案规定及时发布水旱灾害防御信息。
负责太湖防总办的具体工作。
(2)办公室
负责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报送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信息发布工作。
(3)规计处
负责提供防洪工程规划等相关资料。
(4)政法处
负责涉及水旱灾害防御的规范性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查。
负责组织涉及水旱灾害防御的水事违法行为查处。
(5)财审处
负责协助水旱灾害防御经费筹措及财务管理。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有关经费使用监督检查。
(6)人事处
负责太湖局系统水旱灾害防御人力资源统一调配。
(7)水资源处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过程中有关跨省江河水量分配、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河湖应急取水等管理及分析工作。
(8)节保处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过程中流域重要水源地水质保障、太湖蓝藻防控、地下水管控、有关水质水生态管理及分析工作。
(9)建管处
负责监督指导太湖局直属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和直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及时了解流域片病险水库空库运行状况,根据局防御工作需要,及时了解流域片相关水利工程出险(含震损)情况,建立台账,督促落实整改。协助指导工程出险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协助提供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的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资料。
(10)河湖处
负责指导水旱灾害防御过程中的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清理整治妨碍河道行洪有关问题。
(11)水保农水处
负责指导水旱灾害防御过程中的农村供水应急保障、小水电管理工作。
(12)监督处
负责监督检查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在流域内的贯彻落实情况。
负责组织、指导对流域内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及对超警河湖堤段巡堤查险的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检查重要水利工程运行和调度方案执行情况。
(13)国科处
负责提供水旱灾害防御相关技术研究及有关科技成果,配合组建重大水旱灾害事件现场工作组(专家组)。
(14)机关党委
负责组织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中党建相关组织、教育、宣传等工作。
(15)水文局(信息中心)
负责与上海中心气象台开展联合会商,做好气象、雨情、水情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分析,做好相关系统数据更新维护。
负责水位预报作业及发布,水情信息、洪水(枯水)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开展水旱灾害防御预演。
负责组织开展水文应急测报,做好直属水文站运行维护管理。
负责防汛通信、网络及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负责太湖局门户网站及防汛抗旱专题网页运行维护。
(16)研究中心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有关方案、预案编制,以及现场应急查勘、处置等的技术支持工作。
配合开展水旱灾害防御预演。
(17)事业中心
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车辆管理,物资采购,后勤保障,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等工作。
(18)苏州局
负责局直管工程运行、维护及管理,加强台风强降雨等特殊工况期间工程运行和值班值守。
负责组织直管工程应急预案编制及工程抢险。
根据工作安排,负责太湖、太浦河、望虞河等重要河湖沿线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等水旱灾害防御相关监督检查。
负责工情信息采集系统站点运行维护。
(19)水保中心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有关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及无人机技术支撑工作。
一、二级响应期间,太湖局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太湖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制度》(见附件1),参加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并做好有关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总体要求
3.1.1 太湖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分为洪水(强降雨)防御和干旱防御两种类型,启动和终止时针对具体省(市)。根据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洪涝、干旱、台风强降雨等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可控性,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3.1.2 应急响应期间,防御处、水文局(信息中心)、苏州局、事业中心等部门(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发展变化,及时掌握水旱灾害动态,并按照本预案采取相应响应行动;水保中心做好无人机应急使用各项准备。
3.1.3 应急响应期间,强化“四预”工作。水文局(信息中心)根据《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与上海市气象局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规定,与上海中心气象台开展联合会商,并发布预报意见;根据《太湖水情预警发布暂行规定》及时发布水情预警信息。防御处根据需要向有关省(市)水利(水务)部门通报预报信息、发出防御提示;组织水文局(信息中心)、研究中心等单位对汛情、旱情、灾情影响,太湖湖面倾斜、大堤越浪情况,以及工程调度、防御措施等开展预演;组织水文局(信息中心)、研究中心等部门编制专项防御方案,并根据预报预演结果及时更新完善。
3.1.4 太湖局各相关单位可根据太湖局响应情况和本单位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将响应情况报太湖局。
3.2 洪水(强降雨)防御
3.2.1 洪水(强降雨)防御四级应急响应
3.2.1.1 响应启动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四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太湖水位将达到3.80米[ 3.80米为当前太湖警戒水位,若太湖警戒水位调整,则本条款相应调整,下同。],并继续明显上涨;
(2)预报太湖流域未来三天过程面雨量达到约10年一遇(153.7毫米)及以上,并可能造成大范围超警;
(3)太湖流域1个水利分区代表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该分区次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各水利分区代表站特征水位情况见附件2);
(4)钱塘江、闽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控制站特征水位情况见附件2),并预报将接近保证水位;
(5)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106.5米),并预报将继续上涨;
(6)预报未来48小时内热带风暴及以上级别热带气旋(台风级别见附件3)登陆太湖流域片并造成较重风雨影响;台风及其外围云系对太湖流域片造成较大影响;
(7)大中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或者发生超设计水位的情况;
(8)小型水库发生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9)太浦河堤防、望虞河堤防、黄浦江堤防、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江南运河堤防、杭州湾重要江堤海塘或其他太湖流域骨干河道堤防,钱塘江、闽江干流重要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10)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发生山洪灾害等需要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1)其他需要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洪水(强降雨)防御四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时,由防御处根据会商意见提出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太湖局分管副局长审签后启动。
防御处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并报告水利部防御司。各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服从太湖局的统一指挥。
3.2.1.2 响应行动
(1)值班值守。防御处带班处领导24小时带班,防御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汛情、险情、台风等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全面掌握洪水(强降雨)防御工作动态;强化值班值守,根据需要加强值班力量。
(2)“四预”措施。水文局(信息中心)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负责与上海中心气象台会商。当因太湖流域、钱塘江中游以上、新安江流域、闽江上游发生汛情等启动应急响应时,水文局(信息中心)每日发布1次预报意见。当因太湖流域台风强降雨启动应急响应时,防御处根据需要提醒苏州局做好直管工程抗台风应对准备。
(3)应急会商。防御处主要负责人组织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并将情况报告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水文局(信息中心)水文水资源处(水情处)负责人参加会商;办公室、节保处、建管处、监督处视情况派员参加会商。做好与水利部视频会商准备,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
(4)安排部署。防御处加强与各省(市)水利(水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流域骨干水利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向有关省(市)水利(水务)部门发出通知,对做好“四预”工作、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中小河流洪水防御、城市内涝防御和堤防巡查防守等工作作出部署。
3.2.1.3 响应终止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由防御处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终止响应:
(1)因太湖水位超过3.80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预报后期无明显降雨,且太湖及地区河网明显处于退水期时;
(2)因预报降雨启动应急响应的,当预报预见期过后,且主要降雨过程基本结束时;
(3)因钱塘江、闽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水位降至警戒水位以下,并预报将继续下降时;
(4)因新安江水库水位启动应急响应的,当预报后期无明显降雨,且库水位持续下降时;
(5)因台风强降雨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台风影响趋于结束时;
(6)因大中型水库水位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水位降至设计水位,并预报继续下降时;
(7)因险情、山洪灾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险情、山洪灾害影响趋于结束时;
(8)因其他原因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条件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
3.2.2 洪水(强降雨)防御三级应急响应
3.2.2.1 响应启动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三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太湖水位将达到4.20米,并继续上涨;
(2)预报太湖流域未来三天过程面雨量达到约20年一遇(178.5毫米)及以上,并可能造成大范围超警;
(3)太湖流域1个以上水利分区代表站水位超过保证水位,且预报该分区次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
(4)钱塘江、闽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将继续上涨;
(5)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正常蓄水位(108.00米),并预报将继续上涨;
(6)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台风登陆太湖流域或强台风登陆东南诸河区并造成严重风雨影响;预报未来48小时内强台风登陆太湖流域或超强台风登陆东南诸河区并造成严重风雨影响;台风及其外围云系对太湖流域片造成严重影响;
(7)大中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严重险情或者发生超校核水位情况;
(8)小型水库发生漫坝或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9)环太湖大堤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10)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发生山洪灾害等需要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1)其他需要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洪水(强降雨)防御三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时,由防御处根据会商意见提出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太湖局分管副局长审签后启动。
防御处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并报告水利部防御司。各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服从太湖局的统一指挥。
3.2.2.2 响应行动
(1)值班值守。太湖局分管副局长24小时带班,防御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汛情、险情、台风等发展变化并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全面掌握洪水(强降雨)防御工作动态;强化值班值守,根据需要加强值班力量。
(2)“四预”措施。水文局(信息中心)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负责与上海中心气象台会商,并可根据天气形势变化滚动会商,其他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参加。当因太湖流域、钱塘江中游以上、新安江流域、闽江上游发生汛情等启动应急响应时,水文局(信息中心)每日发布1次预报意见。当因太湖流域台风强降雨启动应急响应时,防御处关注太浦闸运行状态以及望亭水利枢纽反向水头差,及时电话提醒苏州局,必要时发出关于做好直管工程安全运行的通知。
(3)应急会商。太湖局分管副局长组织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告局长;办公室、防御处、水文局(信息中心)负责人参加会商;节保处、建管处、监督处负责人视情况参加会商。根据汛情、险情、台风等发展变化,防御处处长可受委托主持紧急会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根据工作需要,流域内省(市)水利(水务)部门、上海市气象局可通过视频形式参加会商。做好与水利部视频会商准备,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
(4)安排部署。防御处加强与各省(市)水利(水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骨干水利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向有关省(市)水利(水务)部门发出通知,对做好“四预”工作、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中小河流洪水防御、城市内涝防御和堤防巡查防守等工作作出部署。
3.2.2.3 响应降级或终止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由防御处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后降低或终止响应等级:
(1)因太湖水位超过4.20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太湖水位及地区河网明显处于退水期,且太湖水位降至4.20米,并预报继续下降时;
(2)因预报降雨启动应急响应的,当预报预见期过后,且主要降雨过程基本结束时;
(3)因钱塘江、闽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水位降至保证水位,并预报将继续下降时;
(4)因新安江水库水位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水位降至正常蓄水位(108.00米),并预报将继续下降时;
(5)因台风强降雨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台风影响明显减弱时;
(6)因大中型水库水位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水位降至校核水位,并预报继续下降时;
(7)因险情、山洪灾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险情、山洪灾害影响明显减弱时;
(8)因其他原因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条件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
3.2.3 洪水(强降雨)防御二级应急响应
3.2.3.1 响应启动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二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太湖水位将达到4.50米,并继续上涨;
(2)预报太湖流域未来三天过程面雨量达到约50年一遇(210.3毫米)及以上;
(3)太湖流域有1个以上水利分区代表站水位超过实测最高水位,且预报该分区次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
(4)预报钱塘江、闽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可能达到堤防设计水位;
(5)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历史最高水位(108.39米),并预报将继续上涨;
(6)预报未来24小时内强台风登陆太湖流域或超强台风登陆东南诸河区并造成严重风雨影响;预报未来48小时内超强台风登陆太湖流域并造成严重风雨影响;
(7)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8)太浦河堤防、望虞河堤防、黄浦江堤防、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江南运河堤防、杭州湾重要江堤海塘或其他太湖流域骨干河道堤防,钱塘江、闽江干流重要堤防发生决口或漫溢;
(9)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发生山洪灾害等需要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洪水(强降雨)防御二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时,由分管副局长根据会商意见提出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太湖局局长审签后启动。
防御处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并报告水利部防御司。各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服从太湖局的统一指挥。
3.2.3.2 响应行动
(1)值班值守。太湖局局长24小时带班,防御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汛情、险情、台风等发展变化并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全面掌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强化值班值守,根据需要加强值班力量。
(2)“四预”措施。太湖局分管副局长或带班局领导与上海市气象局开展会商,防御处、水文局(信息中心)、研究中心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可根据天气形势变化,分管副局长主持开展滚动会商。当因太湖流域、钱塘江中游以上、闽江上游发生汛情等启动应急响应时,水文局(信息中心)每日发布不少于2次预报意见。当因太湖流域台风强降雨启动应急响应时,防御处关注太浦闸运行状态以及望亭水利枢纽反向水头差,及时电话提醒苏州局,必要时发出关于做好直管工程安全运行的通知。
(3)应急会商。太湖局局长组织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部署;办公室、防御处主要负责人,建管处、监督处、水文局(信息中心)负责人参加会商;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商;节保处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参加会商。响应期间,根据汛情、险情、台风等发展变化,太湖局分管副局长可受委托主持紧急会商,并将情况报太湖局局长。根据工作需要,流域内省(市)水利(水务)部门、上海市气象局可通过视频形式参加会商。做好与水利部视频会商准备,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
(4)安排部署。根据防御工作需要,由防御处提出建议,经太湖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和太湖局局长同意后,太湖局全局动员,成立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见附件1),全面加强应急处置工作。防御处加强与地方水利(水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流域骨干水利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向有关省(市)水利(水务)部门发出通知,对做好“四预”工作、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中小河流洪水防御、城市内涝防御和堤防巡查防守等工作作出部署。
3.2.3.3 响应降级或终止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由防御处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同意后降低或终止响应等级:
(1)因太湖水位超过4.50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太湖水位及地区河网明显处于退水期,且太湖水位降至4.50米,并预报继续下降时;
(2)因预报降雨启动应急响应的,当预报预见期过后,且主要降雨过程基本结束时;
(3)因钱塘江、闽江干流主要控制站水位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水位降至堤防设计水位,并预报将继续下降时;
(4)因新安江水库水位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水位降至历史最高水位(108.39米),并预报将继续下降时;
(5)因台风强降雨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台风影响明显减弱时;
(6)因险情、山洪灾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险情、山洪灾害影响明显减小时;
(7)因其他原因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条件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
3.2.4 洪水(强降雨)防御一级应急响应
3.2.4.1 响应启动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一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太湖水位将达到4.65米,并继续上涨;
(2)预报太湖流域未来三天过程面雨量达到约100年一遇(234.0毫米)及以上;
(3)大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4)预报未来24小时内超强台风登陆太湖流域并造成严重风雨影响;
(5)环太湖大堤发生决口;
(6)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发生山洪灾害等需要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其他需要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洪水(强降雨)防御一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时,由分管副局长根据会商意见提出启动洪水(强降雨)防御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太湖局局长审签后启动。
防御处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并报告水利部防御司。各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服从太湖局的统一指挥。
3.2.4.2 响应行动
(1)值班值守。太湖局局长24小时带班,防御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汛情、险情、台风等发展变化并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全面掌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强化值班值守,根据需要加强值班力量。
(2)“四预”措施。太湖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每日与上海市气象局开展会商,防御处、水文局(信息中心)、研究中心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会商;可根据天气形势变化,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开展滚动会商。当因太湖流域、钱塘江中游以上、闽江上游发生汛情等启动应急响应时,水文局(信息中心)每日发布不少于2次预报意见。当因太湖流域台风强降雨启动应急响应时,防御处关注太浦闸运行状态以及望亭水利枢纽反向水头差,及时电话提醒苏州局,必要时发出关于做好直管工程安全运行的通知。
(3)应急会商。太湖局局长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部署;办公室、防御处、建管处、监督处、水文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参加会商;节保处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参加会商。响应期间,根据汛情、险情、台风等发展变化,太湖局分管副局长可受委托主持紧急会商,并将情况报太湖局局长。根据工作需要,流域内省(市)水利(水务)部门、上海市气象局可通过视频形式参加会商。做好与水利部视频会商准备,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
(4)安排部署。根据需要,太湖局全局动员,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防御处加强与地方水利(水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流域骨干水利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向有关省(市)水利(水务)部门发出通知,对做好“四预”工作、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中小河流洪水防御、城市内涝防御和堤防巡查防守等工作作出部署。
3.2.4.3 响应降级或终止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由防御处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同意后降低或终止响应等级:
(1)因太湖水位超过4.65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太湖水位及地区河网明显处于退水期,且太湖水位降至4.65米,并预报继续下降时;
(2)因预报降雨启动应急响应的,当预报预见期过后,且主要降雨过程基本结束时;
(3)因险情、山洪灾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险情、山洪灾害影响明显减小时;
(4)因台风强降雨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台风影响明显减弱时;
(5)因其他原因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条件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
3.3 干旱防御
3.3.1 干旱防御四级应急响应
3.3.1.1 响应启动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四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太湖水位将降至2.80米,并继续下降;
(2)预报2个及以上省(市)可能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省(市)可能发生中度干旱;
(3)预报2座中等及以上城市可能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1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发生中度干旱;
(4)多个江河湖库重要控制站水位(流量)低于旱警水位(流量);
(5)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干旱防御四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时,由防御处根据会商意见提出启动干旱防御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太湖局分管副局长审签后启动。
防御处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并报告水利部防御司。各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服从太湖局的统一指挥。
3.3.1.2 响应行动
(1)值班值守。防御处带班处领导12小时带班,防御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水雨情、旱情、供水情况等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干旱防御工作动态;强化值班值守,根据需要加强值班力量。
(2)“四预”措施。水文局(信息中心)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负责与上海中心气象台会商。当因太湖流域发生旱情启动应急响应时,水文局(信息中心)每日发布1次预报意见。
(3)应急会商。防御处主要负责人组织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并将情况报告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水文局(信息中心)水文水资源处(水情处)负责人参加会商;办公室、水资源处、节保处视情况派员参加会商。做好与水利部视频会商准备,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
(4)安排部署。防御处加强与各省(市)水利(水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流域骨干水利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向有关省(市)水利(水务)部门发出通知,对做好“四预”工作、工程调度、应急供水等工作作出部署;根据需要,指导旱区开展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制定供水保障方案。
3.3.1.3 响应终止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由防御处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终止响应:
(1)因太湖水位低于2.8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太湖水位复涨至2.8米,并预报继续上涨时;
(2)因旱情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旱情影响明显减小时;
(3)因其他原因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条件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
3.3.2 干旱防御三级应急响应
3.3.2.1 响应启动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三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太湖水位将降至2.65米,并继续下降;
(2)预报2个及以上省(市)可能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省(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
(3)预报2座中等及以上城市可能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1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
(4)多个江河湖库重要控制站水位(流量)低于旱警水位(流量),且有发展趋势;
(5)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干旱防御三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时,由防御处根据会商意见提出启动干旱防御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太湖局分管副局长审签后启动。
防御处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并报告水利部防御司。各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服从太湖局的统一指挥。
3.3.2.2 响应行动
(1)值班值守。防御处带班处领导24小时带班,防御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水雨情、旱情、供水情况等发展变化并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干旱防御工作动态;强化值班值守,根据需要加强值班力量。
(2)“四预”措施。水文局(信息中心)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负责与上海中心气象台会商,并可根据天气形势变化滚动会商,其他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参加。当因太湖流域发生旱情启动应急响应时,水文局(信息中心)每日发布1次预报意见。
(3)应急会商。太湖局分管副局长组织会商,对干旱防御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告局长;办公室、防御处、水文局(信息中心)负责人参加会商;水资源处、节保处负责人视情况参加会商。根据旱情发展变化,防御处处长可受委托主持紧急会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根据工作需要,流域内省(市)水利(水务)部门、上海市气象局可通过视频形式参加会商。做好与水利部视频会商准备,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
(4)安排部署。防御处加强与各省(市)水利(水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骨干水利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向有关省(市)水利(水务)部门发出通知,对做好“四预”工作、工程调度、应急供水等工作作出部署;根据需要,指导旱区开展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制定供水保障方案。
3.3.2.3 响应降级或终止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由防御处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后降低或终止响应等级:
(1)因太湖水位低于2.65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太湖水位复涨至2.65米,并预报继续上涨时;
(2)因旱情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旱情影响明显减小时;
(3)因其他原因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条件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
3.3.3 干旱防御二级应急响应
3.3.3.1 响应启动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二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太湖水位将降至2.55米,并继续下降;
(2)预报2个及以上省(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省(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
(3)预报2座大城市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或1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
(4)太湖流域内多座供水大型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
(5)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干旱防御二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时,由分管副局长根据会商意见提出启动干旱防御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太湖局局长审签后启动。
防御处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并报告水利部防御司。各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服从太湖局的统一指挥。
3.3.3.2 响应行动
(1)值班值守。太湖局分管副局长24小时带班,防御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水雨情、旱情、供水情况等发展变化并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全面掌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强化值班值守,根据需要加强值班力量。
(2)“四预”措施。太湖局分管副局长与上海市气象局开展会商,防御处、水文局(信息中心)、研究中心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会商;可根据天气形势变化,开展滚动会商。当因太湖流域发生旱情启动应急响应时,水文局(信息中心)每日发布不少于2次预报意见。
(3)应急会商。太湖局局长组织会商,对干旱防御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部署;办公室、防御处主要负责人,水文局(信息中心)负责人参加会商;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商;水资源处、节保处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参加会商。响应期间,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太湖局分管副局长可受委托主持紧急会商,并将情况报太湖局局长。根据工作需要,流域内省(市)水利(水务)部门、上海市气象局可通过视频形式参加会商。做好与水利部视频会商准备,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
(4)安排部署。防御处加强与地方水利(水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流域骨干水利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向有关省(市)水利(水务)部门发出通知,对做好“四预”工作、工程调度、应急供水等工作作出部署;根据需要,指导旱区开展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制定供水保障方案。
3.3.3.3 响应降级或终止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由防御处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同意后降低或终止响应等级:
(1)因太湖水位低于2.55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太湖水位复涨至2.55米,并预报继续上涨时;
(2)因旱情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旱情影响明显减小时;
(3)因其他原因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条件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
3.3.4 干旱防御一级应急响应
3.3.4.1 响应启动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一级应急响应:
(1)预报未来24小时内太湖水位将降至2.50米,并继续下降;
(2)预报2个及以上省(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
(3)预报2座大城市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
(4)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干旱防御一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时,由分管副局长根据会商意见提出启动干旱防御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太湖局局长审签后启动。
防御处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并报告水利部防御司。各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服从太湖局的统一指挥。
3.3.4.2 响应行动
(1)值班值守。太湖局局长24小时带班,防御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水雨情、旱情、供水情况等发展变化并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干旱防御工作动态;强化值班值守,根据需要加强值班力量。
(2)“四预”措施。太湖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每日与上海市气象局开展会商,防御处、水文局(信息中心)、研究中心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会商;可根据天气形势变化,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开展滚动会商。当因太湖流域发生旱情启动应急响应时,水文局(信息中心)每日发布不少于2次预报意见,视情滚动做好太湖水位和重点地区水位预报。
(3)应急会商。太湖局局长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部署;办公室、水资源处、防御处、水文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参加会商;节保处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参加会商。响应期间,根据旱情发展变化,由太湖局分管副局长可受委托主持紧急会商,并将情况报太湖局局长。根据工作需要,流域内省(市)水利(水务)部门、上海市气象局可通过视频形式参加会商。做好与水利部视频会商准备,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建议。
(4)安排部署。防御处加强与地方水利(水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流域骨干水利工程调度;根据需要,向有关省(市)水利(水务)部门发出通知,对做好“四预”工作、工程调度、应急供水等工作作出部署;根据需要,指导旱区开展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制定供水保障方案。
3.3.4.3 响应降级或终止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由防御处提出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同意后降低或终止响应等级:
(1)因太湖水位低于2.50米启动应急响应的,当太湖水位复涨至2.50米,并预报继续上涨时;
(2)因旱情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旱情影响明显减小时;
(3)因其他原因启动应急响应的,当条件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
3.4 水文监测
水文局(信息中心)加强与流域省(市)水文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提供监测信息。根据需要制定应急测报方案,组织开展水文应急测报。
3.5 工程运行
苏州局加强直管工程运行值守,认真执行调度指令,台风强降雨等期间,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3.6 监督指导
按照水利部要求或太湖局工作需要,及时派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赴现场查看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督促调度指令执行,及时汇报情况,提出防御建议,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工作组一般由太湖局领导、巡视员或总师带队,各部门(单位)根据要求派员参加工作组。强化检查结果运用,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检查发现问题。
防御处提前做好工作组人员安排计划,及时将预测预报结果以及风险点告知工作组;通过系统密切监视降雨影响区域、地震影响区域水库和山洪灾害等情况,以及干旱影响区域水库蓄水情况,加强督促提醒。监督处组织督促地方加强超警堤段巡堤查险。苏州局根据需要组织对太湖、太浦河、望虞河、江南运河等重要河湖沿线和沿长江、沿杭州湾重要水利工程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时,统筹全局力量,组织工作组、督查组和专家组开展指导和督查工作。超标洪水应急调度期间,对纳入超标洪水应急调度的水利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督查。
3.7 新闻宣传
流域汛情、旱情、险情和水旱灾害防御动态等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办公室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防御处、水文局(信息中心)等部门(单位)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及时联系有关新闻媒体报道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同时,组织做好太湖局政务信息报送,以及太湖要闻、太湖水利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防御处、水文局(信息中心)等部门(单位)配合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信息发布,及时提供宣传素材,发布汛情、旱情、险情信息。
3.8 信息报送
防御处按水利部有关要求及时向水利部防御司报送简报、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发生重大险情后,迅速向有关地方了解情况,第一时间向水利部防御司报送水雨情、汛情、险情处置进展等信息。
3.9 总结评估
防御处根据需要组织各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必要时会同国科处,利用太湖流域水科学研究院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响应工作专项评估。
4 保障措施
4.1 技术保障
太湖局有关部门和水文局(信息中心)、研究中心、水保中心等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预测预报、工程调度、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分析工作,为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2 网信保障
水文局(信息中心)负责太湖局水旱灾害防御网络和信息化保障工作,制定网信保障工作方案,落实应急维护单位及责任人,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确保网络、通信和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网信保障工作。
4.3 物资保障
苏州局加强与地方防汛抢险单位及物资储备单位联系,建立完善应急协作机制,落实防汛抢险物资、抢险队伍,确保直管工程抢险物资、抢险队伍及时调配。
4.4 资金保障
财审处会同防御处负责太湖局水旱灾害防御经费筹措,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人事处、财审处、防御处按照各自相关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太湖局防汛津贴、值班费的核定及发放。
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单位应落实水旱灾害防御有关业务经费和值班经费。
4.5 后勤保障
事业中心负责太湖局水旱灾害防御后勤保障工作,做好防汛车辆运行维护,备齐有关防汛设施设备,安排驾驶员做好应急值班,应急响应期间保证水旱灾害防御用车24小时待命;加强防调楼运行管理,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安全;加强后勤服务管理,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必需食品、用品的保障工作。
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5 宣传、培训与演练
防御处联合各有关部门(单位)适时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组织模拟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6 附则
太湖流域水(潮)位除特殊标注外均采用镇江吴淞基面,东南诸河区水(潮)位采用85黄海基面。
本预案由防御处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太湖办发〔202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太湖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制度
为提高特殊条件下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在太湖局启动水旱灾害防御一、二级响应期间,太湖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根据安排参加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汛情实际,可成立太湖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成员为防御处、办公室、水文局(信息中心),组长由防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为: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全面掌握雨情、水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突发事件情况;掌握水旱灾害防御动态,收集流域各地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信息;负责上下联络督办,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以及各工作组间工作协调等。
2.文秘宣传组。成员为办公室、防御处,组长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为:负责起草领导讲话和重要报告,记录整理领导讲话、批示和指示;收集、整理太湖防总成员单位及各地工作动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宣传报道以及舆情等;发布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并对有关宣传报道和新闻稿件进行审核等;负责太湖网防汛抗旱专题信息更新。
3.工程调度组。成员为防御处、水资源处、节保处、水文局(信息中心)、研究中心、苏州局,组长由防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为:负责监视重要河湖汛情动态,按照调度方案做好相关水利工程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太湖流域超标准洪水及抗旱水量调度建议并协调实施。
4.监测预报组。成员为水文局(信息中心)、水保中心、苏州局,组长由水文局(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为:负责水雨情及旱情信息收集,及时提供水雨情及旱情实时信息,组织开展水文应急测报和大洪水资料收集;加强与上海市气象局的沟通联系,滚动开展太湖水位和重点地区水位预报;加强水雨情及旱情信息分析,及时提供相关成果。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发布水情预警信息和太湖生态水位预警信息。
5.工程督查组。成员为规计处、政法处、建管处、河湖处、水保农水处、监督处、水文局(信息中心)、研究中心、苏州局、水保中心。组长由监督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为:负责重要水利工程运行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太浦河、望虞河、新孟河、沿江、南排、东导流、环湖口门等重要工程运行和调度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地方防汛纪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病险水库、超汛限运行水库、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情况、地方巡堤查险情况进行督查。
6.技术分析组。成员为规计处、水资源处、节保处、防御处、国科处、水文局(信息中心)、研究中心、苏州局、水保中心,组长由研究中心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为:负责水旱灾害防御相关技术分析,提供技术支撑。
7.现场工作组(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在工程抢险、工程调度及监测预报等方面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视情况而定。
主要职责为:按照水利部要求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实际为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8.信息网络组。成员为水文局(信息中心),组长由水文局(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为: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有关信息系统、远程会商系统、网络系统、通信系统、政务外网和机房设施等的正常运行。
9.后勤保障组。成员为财审处、人事处、事业中心,组长由财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为:负责水旱灾害防御资金、人力保障、安全供电、后勤保障及车辆调度等工作,必要时协调统筹局系统及社会资源,保障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需要,可临时成立灾害调查组等其他工作组参与水旱灾害防御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参加应急工作组。
附件2
名词术语定义和特征水位
一、太湖流域各水利分区代表站及特征水位
序号 |
所属分区 |
站名 |
警戒水位(米) |
保证水位(米) |
历史实测最高水位 |
|
水位(米) |
发生时间 |
|||||
1 |
太湖湖区 |
太湖 |
3.80 |
4.65 |
4.97 |
1999/7/8 |
2 |
湖西区 |
常州(三) |
4.50 |
5.20 |
6.42 |
2015/6/27 |
3 |
宜兴(西) |
4.20 |
5.20 |
5.54 |
2016/7/5 |
|
4 |
王母观 |
4.60 |
5.60 |
6.55 |
2016/7/5 |
|
5 |
武澄锡虞区 |
无锡(大) |
4.20 |
4.80 |
5.32 |
2017/9/25 |
6 |
青阳 |
4.20 |
4.85 |
5.43 |
2017/9/25 |
|
7 |
陈墅 |
4.00 |
4.80 |
5.52 |
1962/9/6 |
|
8 |
阳澄淀泖区 |
湘城 |
3.70 |
4.00 |
4.31 |
1954/7/24 |
9 |
昆山(二) |
3.70 |
4.00 |
4.18 |
2021/7/28 |
|
10 |
陈墓(锦溪) |
3.60 |
4.00 |
4.33 |
2021/7/28 |
|
11 |
枫桥 |
4.10 |
4.60 |
4.81 |
2016/7/2 |
|
12 |
杭嘉湖区 |
嘉兴 |
3.60 |
4.00 |
4.42 |
2013/10/8 |
13 |
新市 |
3.70 |
4.30 |
5.18 |
1999/7/1 |
|
14 |
嘉善 |
3.50 |
3.90 |
4.39 |
2021/7/28 |
|
15 |
浙西区 |
杭长桥 |
4.50 |
5.00 |
5.67 |
2021/7/28 |
16 |
长兴 |
4.50 |
5.00 |
5.64 |
2021/7/28 |
|
17 |
浦东浦西区 |
青浦南门 |
3.20 |
3.50 |
3.78 |
2021/7/28 |
18 |
嘉定南门2 |
3.20 |
3.87 |
4.08 |
1977/8/22 |
|
二、钱塘江、闽江干流主要控制站特征水位
干流 |
控制站 |
警戒水位(米) |
保证水位(米) |
堤防设计水位(米) |
钱塘江 |
兰溪 |
28.00 |
31.00 |
33.10 |
桐庐 |
11.50 |
12.30 |
15.07 |
|
闽江 |
延福门 |
68.50 |
73.90 |
75.50 |
竹岐 |
9.80 |
12.80 |
14.45 |
三、干旱
(一)轻度干旱:降雨较常年略偏少,区域因旱出现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5%~10%,或城镇出现缺水现象,城市干旱缺水率达5%~10%,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中度干旱:降雨较常年显著偏少,因旱出现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10%~15%,或城镇出现缺水现象,城市干旱缺水率达10%~20%,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三)严重干旱:降雨较常年异常偏少,因旱出现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15%~20%,或城镇出现缺水现象,城市干旱缺水率达20%~30%,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四)特大干旱:降雨较常年异常偏少,因旱出现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超过20%,或城镇出现缺水现象,城市干旱缺水率达超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四、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规模 |
小城市 |
中等城市 |
大城市 |
特大城市 |
超大城市 |
城区常住人口数(万人) |
<50 |
≥50,<100 |
≥100,<500 |
≥500,<1000 |
≥1000 |
五、太湖流域及东南诸河中等及以上城市名单
省份 |
城市规模 |
|
中等城市 |
大城市及以上 |
|
江苏省 |
江阴、常熟、镇江、宜兴、 张家港 |
苏州、无锡、常州、昆山 |
浙江省 |
嘉兴、瑞安、乐清、金华、余姚、湖州、温岭、舟山、诸暨、永康、桐乡、衢州 |
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台州、义乌、慈溪 |
上海市 |
上海 |
|
福建省 |
漳州、龙岩 |
厦门、福州、莆田、泉州、晋江 |
附件3
台风强度等级划分
中国对西北太平洋热带气旋的等级划分主要基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风速),具体分为以下6级:
序号 |
类别 |
风力 |
风速(m/s) |
1 |
热带低压 |
6—7级 |
10.8—17.1 |
2 |
热带风暴 |
8—9级 |
17.2—24.4 |
3 |
强热带风暴 |
10—11级 |
24.5—32.6 |
4 |
台风 |
12—13级 |
32.7—41.4 |
5 |
强台风 |
14—15级 |
41.5—50.9 |
6 |
超强台风 |
16级及以上 |
≥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