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 太防总〔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太湖防总)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和发布管理,确保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和发布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报送,主要指太湖防总各成员单位向太湖防总、太湖防总向国家防总上报防汛抗旱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发布,主要指太湖防总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等公开和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报送和发布坚持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信息报送和发布单位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太湖防总办公室具体负责太湖防总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太湖防总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和发布管理的相关办法;
(二)组织报送和发布太湖防总防汛抗旱信息;
(三)督促太湖防总各成员单位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四)负责太湖防总防汛抗旱信息报送与发布的其他工作。
太湖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规定发布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信息。
第五条 太湖防总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设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和发布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六条 信息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日常信息、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信息。
日常信息包括:
(一)水情、雨情、工情、旱情、灾情及重要气象信息;
(二)太湖流域沿长江重要闸泵、杭州湾南排工程、东苕溪导流各闸、大中城市防洪工程、环太湖重要口门等工程调度方案,大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三)太湖防总组成人员调整信息,流域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人员调整信息;
(四)日常工作动态信息,阶段性、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及专项工作报告。
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包括:
(一)发生重大洪涝及险情,将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已造成人员伤亡、失踪及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灾害时,有关险情、灾情、应急响应以及相关抗洪抢险救灾等信息;
(二)发生严重以上干旱或重大水污染事件,城乡居民供水受到严重影响以及相关处置情况等信息;
(三)汛旱情紧张期间,大中型水库、沿长江重要闸泵、杭州湾南排工程、东苕溪导流各闸、大中城市防洪工程、环太湖重要口门等工程调度信息;
(四)其他重大及突发情况。
其他信息指其他根据汛情或工作需要需报送的防汛抗旱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报送主要通过书面、报汛、传真、电子邮件、国家防办防汛抗旱信息交换系统等方式报送。
第八条 太湖防总及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主动报送防汛抗旱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误报。
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执行《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国汛〔2006〕2号)。发生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时,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太湖防总。
发生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及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太湖防总,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及时补报书面材料。信息报送应及时滚动续报,直至险情排除、事件稳定或结束。
第九条 太湖防总日常信息报送须经太湖防总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须经太湖防总负责人审核。
太湖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信息报送程序报送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太湖防总对外发布的防汛抗旱信息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太湖防总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指示、要求、重要决策,太湖防总防汛抗旱重要工作动态及成效等;
(二)流域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时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以及太湖防总防汛抗旱部署、措施等;
(三)流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时的水资源应急调度等应对措施,以及保障流域供水安全相关情况等;
(四)太湖防总决定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太湖防总信息发布的方式包括日常方式、专门方式和其他方式,视情况决定以太湖防总或太湖防总办公室名义发布。
日常方式包括:简报、报刊、网站、电台、电视等发布。太湖防总日常工作动态等信息通过日常方式发布。
专门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流域发生重大及突发事件或太湖防总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或发生其他需要召开发布会、通气会、接受记者采访的情况时,可通过专门发布方式发布信息。
其他方式指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向社会公众发布防汛抗旱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正面信息要主动发布,负面信息要及时澄清。发布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太湖防总信息发布遵守以下程序:
(一)通过简报、新闻报道等日常方式对外发布信息,须经太湖防总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专门方式对外发布信息,须由太湖防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太湖防总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三)接到新闻媒体采访请求后,须经太湖防总负责人同意,视情况由太湖防总新闻发言人、太湖防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或其指派人员接受采访。
涉及部队的防汛抗旱信息,须经部队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太湖防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表彰。
第十五条 在太湖防总信息报送和发布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不报送本办法规定报送内容的;
(二)瞒报防汛抗旱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报告或误报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由此延误应急处置时机,造成或扩大险(灾)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不遵守本办法造成不利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太湖防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