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9-12-10 浏览次数:

答: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