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太湖防总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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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防总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5-17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太湖防总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制度

20154 太湖防总〔20155号)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太湖防总)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障流域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和台风防御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规程》、《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程》、《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太湖水情预警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太湖流域片实际,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太湖流域片范围内(包括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洪涝台旱灾害包括:洪涝、干旱、台风暴潮等灾害和由此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供水危机等次生衍生灾害。

4.组织体系

太湖防总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的领导下,负责太湖流域片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监督。

太湖防总由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安徽省(市)人民政府,南京军区、中国气象局华东区域气象中心、武警水电第二总队和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局)组成。其中,江苏省人民政府为指挥长单位,其他为成员单位。江苏省省长任总指挥,太湖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安徽省(市)分管副省(市)长、南京军区分管副参谋长任副总指挥,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安徽省(市)水利(务)厅(局)长、南京军区作战部分管副部长、中国气象局华东区域气象中心主任、武警水电第二总队总队长、太湖局副局长任成员,秘书长由太湖局副局长担任。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太湖防总办)设在太湖局。

不涉及跨省市的洪涝台旱灾害处置工作,按照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由省级或当地防指负责组织开展。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1.1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可控性,由高到低,将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汛情、旱情、险情和台风发展变化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2 应急响应期间,太湖防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发展变化,及时掌握防汛抗旱防台动态,并依照本制度采取相应响应行动。

5.1.3 应急响应期间,太湖防总按照有关规定调度流域重要工程;其他工程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太湖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太湖防总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 应急响应期间,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及台风防御等工作。太湖防总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参加国家防总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地方防汛抗旱防台工作。

5.1.5 对跨省(市)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省(市)的,在报告太湖防总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省(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相关成员单位联动。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太湖防总报告。

5.1.6 太湖防总成员单位可根据太湖防总响应情况和本地区(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将响应情况报太湖防总。

5.1.7 相关省(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各省(市)相关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并报太湖防总。

5.2 Ⅳ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太湖防总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太湖水位达到3.80米并预报将继续上涨;

2)预报未来48小时内热带风暴及以上级别热带气旋登陆太湖流域片或对太湖流域片造成较大影响;台风在近海对太湖流域片造成较大影响;

3)大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钱塘江、闽江一级支流重要河段发生20年一遇以上大洪水;瓯江、甬江、九龙江、晋江干流重要河段发生20年一遇以上大洪水;

5)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2.2响应启动

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太湖防总办提出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秘书长批准启动。

太湖防总办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国家防办。各成员单位按照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3响应行动

太湖防总启动预案,太湖防总办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太湖防总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做好重要工程调度,协调各省(市)的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工作指导,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参加国家防总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太湖防总报告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台风发展变化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重大突发性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太湖局组织水文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加密测次,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及时向太湖防总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事发地重要河湖水情预测预报意见;太湖防总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向太湖防总提供事发地重要河湖水情预测预报意见;中国气象局华东区域气象中心加强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及时向太湖防总提供事发地天气预报;南京军区和武警水电部队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太湖防总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的发展变化,提出调度等工作建议,落实防总决定,与相关成员单位保持联系,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将防汛抗旱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防办并通报太湖防总各成员单位。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太湖防总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太湖水位达到4.20米并预报将继续上涨;

2)钱塘江、闽江干流重要河段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大洪水;

3)预报未来24小时内强热带风暴登陆太湖流域或台风登陆浙闽地区;预报未来48小时内台风登陆太湖流域或强台风登陆浙闽地区;台风在近海对太湖流域片造成严重影响;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环太湖大堤、黄浦江重要堤防、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及长江口、杭州湾重要江堤海塘发生严重险情,或流域性重要水利工程出现严重险情,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6)太湖流域片两个省(市)以上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

7)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 响应启动

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太湖防总办提出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

太湖防总办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国家防办。各成员单位按照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3响应行动

太湖防总启动预案,太湖防总秘书长主持会商。太湖防总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做好重要工程调度,协调各省(市)的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工作指导,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参加国家防总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太湖防总报告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台风发展变化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重大突发性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太湖局组织水文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加密测次,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每日不少于1次向太湖防总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事发地重要河湖水情预测预报意见;太湖防总相关成员单位每日及时向太湖防总提供事发地重要河湖水情预测预报意见;中国气象局华东区域气象中心加强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不少于1次向太湖防总提供事发地天气预报;南京军区和武警水电部队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太湖防总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的发展变化,提出调度等工作建议,落实防总决定,与相关成员单位保持联系,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将防汛抗旱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防办并通报太湖防总各成员单位。

5.4 Ⅱ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太湖防总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太湖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太湖水位达到4.50米并预报将继续上涨;

2)钱塘江、闽江干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

3)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台风登陆太湖流域或强台风登陆浙闽地区;预报未来48小时内强台风登陆太湖流域或超强台风登陆浙闽地区;

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5)环太湖大堤、黄浦江重要堤防、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及长江口、杭州湾重要江堤海塘发生重大险情,或流域性重要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钱塘江、闽江干流重要堤防发生决口,并造成严重影响;

6)太湖流域片两个省(市)以上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市)发生特大干旱;

7)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4.2 响应启动

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太湖防总办提出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并及时报告总指挥。

太湖防总办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国家防办。各成员单位按照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4.3 响应行动

太湖防总启动预案,太湖防总常务副总指挥主持或委托秘书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参加会商。太湖防总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做好重要工程调度,协调各省(市)的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工作指导,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参加国家防总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响应期间,根据汛情、旱情、险情发展变化,由秘书长主持,随时进行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常务副总指挥。

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太湖防总报告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台风发展变化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重大突发性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太湖局组织水文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加密测次,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每日不少于2次向太湖防总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事发地重要河湖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太湖防总相关成员单位每日及时向太湖防总提供事发地重要河湖水情预测预报意见;中国气象局华东区域气象中心加强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不少于2次向太湖防总提供事发地天气预报;南京军区和武警水电部队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太湖防总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的发展变化,提出调度等工作建议,落实防总决定,与相关成员单位保持24小时联系,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将防汛抗旱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防办并通报太湖防总各成员单位。

5.5 Ⅰ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太湖防总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太湖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太湖水位达到4.65米并预报将继续上涨;

2)钱塘江、闽江干流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3)预报未来24小时内强台风登陆太湖流域或超强台风登陆浙闽地区;

4)大中型水库垮坝;

5)环太湖大堤、黄浦江重要堤防、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及长江口、杭州湾重要江堤海塘发生决口,或流域性重要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并造成严重影响;

6)太湖流域片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市)发生特大干旱;

7)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5.2 响应启动

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太湖防总办提出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遇紧急情况,由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并及时报告总指挥。

太湖防总办及时将响应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国家防办。各成员单位按照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5.3 响应行动

太湖防总启动相关预案,太湖防总总指挥主持或委托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参加会商。太湖防总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做好重要工程调度,协调各省(市)的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工作指导,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参加国家防总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响应期间,根据汛情、旱情、险情发展变化,由常务副总指挥或秘书长主持,随时进行滚动会商,并将情况报总指挥。

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太湖防总报告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台风发展变化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重大突发性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太湖局组织水文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加密测次,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每日不少于2次向太湖防总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事发地重要河湖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太湖防总相关成员单位每日及时向太湖防总提供事发地重要河湖水情预测预报意见;中国气象局华东区域气象中心加强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不少于2次向太湖防总提供事发地天气预报;南京军区和武警水电部队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太湖防总办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密切监视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台风的发展变化,提出调度等工作建议,落实防总决定,与相关成员单位保持24小时联系,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将防汛抗旱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防办和太湖防总总指挥,并通报太湖防总各成员单位。

5.6 信息发布

太湖防总各成员单位审核和发布职责范围内的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动态;涉流域性的信息,由太湖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南京军区、武警水电第二总队的信息,分别由南京军区、武警水电第二总队审定。

5.7 响应调整和结束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台风发展变化,由太湖防总办依照有关程序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结束应急响应。

6.附则

6.1 制度管理

本制度由太湖防总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工作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6.2 其他

本制度由太湖防总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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