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 太湖防总〔201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组派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作组(专家组)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国家防总工作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是受太湖防总委派或按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指派,执行某项防汛抗旱任务的临时组织,履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职责。
第三条 太湖防总按国家防总要求以国家防总名义派出的工作组(专家组),须同时执行《国家防总工作组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 派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太湖防总应当组派工作组(专家组):
(一)太湖防总启动III级及以上等级应急响应;
(二)重要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
(三)部分省(区、市)发生严重汛情和旱情;
(四)国家防总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
(五)太湖防总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
(六)其它应组派情况。
第五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的组派由太湖防总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太湖防总领导决定。
第六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成员接到派出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报告,交接好相关工作。各派出部门、单位要顾全大局,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主要执行以下任务: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和太湖防总领导指示精神,慰问受灾群众;
(二)察看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了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并及时向国家防总、太湖防总报告;
(三)向国家防总、太湖防总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提出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建议,指导、协助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四)完成国家防总、太湖防总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太湖防总专家组主要执行以下任务:
(一)查看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分析发生原因,判断发展趋势,并及时向国家防总、太湖防总报告;
(二)研究提出抗洪抢险、抗旱减灾调度意见;
(三)为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开展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完成国家防总、太湖防总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技术方案,供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时参考。
第十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由派出单位指挥调度,地方防指应积极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 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成员应选派政治觉悟高、专业精通、防汛抗旱工作经验丰富、吃苦耐劳、身体健康的同志组成。
第十二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太湖防总办公室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同志担任,组长人选由太湖防总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太湖防总领导决定。太湖防总工作组成员一般由太湖局有关部门(单位)在职职工组成,必要时可从太湖防总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具体人选由太湖防总办公室与工作组组长商定。
第十三条 太湖防总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太湖防总聘任的防汛抗旱专家担任,组长及成员由太湖防总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太湖防总领导决定。
第五章 工作组(专家组)管理
第十四条 太湖防总办公室负责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执行任务期间全组工作。
第十六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组长应指定一位成员为联络员,负责成员间联系、日程安排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及时向太湖防总办公室报告最新情况,每日要向太湖防总办公室发回当日工作情况和照片等资料,或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报告。太湖防总按国家防总要求以国家防总名义派出的工作组(专家组),应同时向国家防总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资料。
第十八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在执行任务结束后,须请示太湖防总领导同意,方可返回,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太湖防总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太湖防总按国家防总要求以国家防总名义派出的工作组(专家组),须请示国家防总办公室领导同意,方可返回,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防总办公室和太湖防总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廉政规定。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太湖防总工作组(专家组)的差旅费一般由工作组(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太湖防总办公室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太湖防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