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 国汛〔20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派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作组和专家组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是受国家防总委派,执行某项防汛抗旱任务的临时组织,履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助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第二章 组派条件
第三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组派条件:
2.大中型水库、重要堤防等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
4.国家防总领导有明确指示;
5.其它应组派情况。
第四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的组派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国家防总领导决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主要执行以下任务: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总领导指示精神,慰问受灾群众;
2.察看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了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
3.向国家防总反映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以及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进展情况;
4.向国家防总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建议;
5.指导、协助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第六条 国家防总专家组主要执行以下任务:
1.查看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分析发生原因,判断发展趋势;
2.研究提出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旱水量调度意见;
3.为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向国家防总反映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以及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进展情况。
第七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技术方案,供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时参考。
第四章 人员组成
第八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国家防总成员单位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同志担任,组长人选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国家防总领导决定。国家防总工作组组员由国家防总办公室与工作组组长商定。
第九条 国家防总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国家防总聘任的防汛抗旱专家担任,组长及专家组组员由国家防总办公室确定。
第十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报告,交接好相关工作。各派出单位要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防汛抗旱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组(专家组)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防总办公室负责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执行任务期间全组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组长应指定一位组员为联络员,负责组员间联系、日程安排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应在执行任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防总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执行任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廉政规定。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赴受灾地区的差旅费一般由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可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 国家防总工作组和专家组人员出差补助按其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承担的,出差补助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防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