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水利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库容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26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库是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水网重要结点,是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库容是水库有效发挥防洪、供水、生态、发电等功能的重要保障,事关工程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当前,一些水库库区存在管理与保护边界模糊、监管不严、非法侵占等问题,加之泥沙淤积,造成部分水库出现不同程度库容损失,严重影响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和功能实现。为加强水库库容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防洪兴利效益充分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加强水库库容管理,尽快划定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库区管控边界,复核库容曲线,严格管控库区利用,依法整治库区违法违规问题,严厉查处非法侵占库容行为,切实维护水库库容安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防洪兴利效益充分发挥,为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明确库区管控边界

(一)划定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是加强库容管理的重要基础,要精准掌握干支流库容结构、分布与变化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按照《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要求,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具有防洪任务以及涉及防洪安全的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水库划定。

三、加强库容安全管理

(二)加强库区巡查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强化水库库区巡查检查工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流域)内水库库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库违法违规行为。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常态化开展库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涉库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库区监测监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建立完善库区动态监测、智能感知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北斗、AI、5G、无人机、无人船、航拍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结合人工巡查、视频监控、仪器监测等,对库区进行监测监控,及时发现侵占库容、损害库岸等涉库违法违规行为,精准掌控库容安全状况。结合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网、数字孪生工程建设,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不断提升库容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四)开展库区临时淹没区实物调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对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临时淹没区实物进行调查,逐库调查正常蓄水位以上库区临时淹没区的人员、城(集)镇、村庄、基础设施、耕(园)地等,全面摸清正常蓄水位、土地征收线、居民迁移线、防洪高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之间库区临时淹没实物情况,建立完善淹没实物档案,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正常蓄水位以下存在库区淹没实物情况的,一并纳入实物调查范围。

(五)开展库容曲线复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于每年汛前对水库淤积和库容侵占情况进行摸排,对存在严重淤积或者侵占问题的水库开展库容量算和库容曲线复核,发生高含沙洪水、库区滑坡塌岸等情况,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及时补充安排库容量算和库容曲线复核,准确掌握库容情况。库容曲线复核成果经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核,报有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认后使用。

四、加强库区利用监管

(六)严格管控库区管理范围内违规行为。在库区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禁止筑坝拦汊、围(填)库造地、垃圾填埋、弃渣弃土,以及在有防洪任务的水库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等侵占库容和分隔库区水面的行为;禁止建设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害库岸稳定的设施。

(七)严格审批库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严格管控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涉河建设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八)严格限制库区保护范围内开发利用。在库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农业生产等活动,应当符合库区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并满足水库安全运行、库容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禁止从事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及库岸稳定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矿等活动,禁止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五、整治库容突出问题

(九)依法依规处置库容侵占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河湖库“清四乱”、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按照清存量、遏增量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常态化组织清理本行政区域(流域)内水库库区“四乱”问题,持续整治侵占库容等违法违规行为。198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要进行科学评估,严重威胁水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

(十)科学恢复水库库容。对于水库淤积或者侵占库容问题突出,防洪、兴利功能明显萎缩的水库,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调查分析和防洪能力评估,分类提出处置对策,有效恢复水库库容。

(十一)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对于库容损失严重的水库,库容恢复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组织科学调整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计划),完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水库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措施,强化应急管理,采取降低汛限水位、加大泄洪能力、空库运行等方式,确保水库度汛安全。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库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库容管理对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强化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库容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保障库容安全摆在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平台,将水库运行管护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库库容管理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库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库区管理制度,细化落实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做好库容曲线复核、库区监测、水库清淤等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库区有人管、有人护,共同维护水库库容安全。

(十四)严格监管追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强化库容侵占问题整治,严格水行政执法,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对于非法侵占库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督促加强水库管理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水库保护意识。在水库周边显著位置设立公告警示牌,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水库管理保护公益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水库、爱护水库的浓厚氛围。

水利部

2023年12月15日

相关链接:《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