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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太湖流域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太湖江苏段、望虞河)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9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发展研究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太湖流域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太湖江苏段、望虞河)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太湖流域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太湖江苏段、望虞河)项目

项目编号:191026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斌、雷高鸣

项目联系电话:86-21-62791919×169、19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486号16楼

联系方式:陈文召、单玉书;86-21-25101325、2510130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沈斌、雷高鸣;86-21-62791919×169、191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为贯彻国家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落实中央关于河长制湖长制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河湖岸线空间用途管控,水利部批复《太湖流域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任务书》(水规计〔2019〕24号),明确了太湖流域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工作内容和基本要求。规划范围为“一湖两河”,即太湖、望虞河和太浦河水陆交界线及陆域一定宽度的带状区域,规划现状基准年为2018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本标书对太湖流域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太湖江苏段、望虞河)进行招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16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b) 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投标截止时间前最近一期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以及由当地社保中心在内出具的含有参保人数信息的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16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 2013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相关水利规划项目(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3) 近三年内(从2016年1月1日至今)未被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1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4月22日 09:00 至 2019年04月2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14楼(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5月15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5月15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20楼第九会议室(2001)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对于未按上述要求支付招标文件购置费的潜在供应商,招标机构有权拒收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也将提请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本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